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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2-09-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2年7月29日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是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建设,是国家农业产业科技战略力量。体系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按照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科研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

第三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鼓励地方、企业投入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布局建设若干重要农产品体系。每个体系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若干综合试验站构成。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下设若干功能研究室。

第五条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设1个首席科学家岗位。每个功能研究室设若干岗位科学家岗位,并从中遴选1名研究室主任。每个综合试验站设1个站长岗位。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统称为体系专家。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和综合试验站站长所在单位分别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首席科学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体系任务的组织实施、运行指导和监督工作,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本体系阶段性、区域性、长期性科技需求,凝练科技研发任务和产业优化布局建议,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负责组织宣传并扩大体系影响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体系工作的氛围。副首席科学家从优秀青年岗位科学家中遴选产生,一般不超过2名,协助首席科学家工作。

第八条 功能研究室主任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研判本领域方向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提出体系重大任务建议,明确本研究室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组织本研究室岗位科学家开展技术攻关、政策咨询和应急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岗位科学家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以及岗位职责,提出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和研究思路,带领团队成员开展本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产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帮助指导综合试验站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信息,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与服务,加强与体系内外的交流合作。

第十条 综合试验站站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体系任务要求,针对所在产区存在的主要产业科技问题,带领团队成员在有关岗位科学家指导下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试验示范,培训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查、收集并及时提交生产实际问题与技术需求信息报告,监测分析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灾情等变化,开展技术指导交流和应急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体系专家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体系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体系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将体系工作纳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任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体系总体布局,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以及综合试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确定体系定额标准、年度资金规模等资金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和依托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体系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体系总体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研究制定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组建监督评估委员会及各体系执行专家组,遴选、聘任、调整体系专家,组织签订各体系任务合同并开展考评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体系监督评估委员会,每五年为一个聘期,由农业农村部技术推广机构、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龙头企业代表和相关业务、财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各体系应成立执行专家组,组长由首席科学家担任,成员包括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代表和综合试验站站长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且为奇数。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本体系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评和监督各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的业务活动,对体系岗站设置和人员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体系的支持保障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或所在区域有关的体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国家体系与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的衔接互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参照国家体系建设方式,特别是国家体系未覆盖的本地大宗特色农产品品种,建设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国家体系首席科学家不能兼任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岗位。确有需要的,国家体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可兼任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岗位。

第十八条 组建若干共性技术创新团队,强化体系间协同创新。共性技术创新团队设1名首席科学家,从体系专家中遴选产生。共性技术创新团队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任务设置、年度考评及综合绩效评价,由农业农村部视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体系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体系运行管理情况,可参与体系调研、年度总结、人员考评、指导服务及监督评估委员会、执行专家组等活动,收集并反馈对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任务管理
第二十条 体系任务设置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体系任务主要包括:

(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攻关目标。

(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

(三)开展产业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分析。

(四)开展产业发展预测、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

(五)为产业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七)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体系应编制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五年周期开始的前一年,首席科学家应当组织本体系专家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经执行专家组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体系未来五年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体系任务规划,与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签订五年任务书和分年度任务书。首席科学家对每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人和技术负责人,确定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分工责任,并分别与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签订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评,包括年度考评、监督巡查和综合绩效评价。

(一)年度考评。农业农村部组织对首席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考评意见,考评结果由农业农村部向其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执行专家组组织本体系专家对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进行年度考评,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聘期考评在每五年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聘期考评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评。在完成后的15日内将考评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向体系专家依托单位通报考评结果。

(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聘请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审计专家等组建监督检查组,主要对需要协同完成的体系重点任务、产业贡献、规范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向体系通报并督促整改。原则上,每五年至少对各体系检查1次。

(三)综合绩效评价。在实施周期最后一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评定要求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实施周期体系优化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体系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实行动态管理,总体相对稳定。体系专家从全国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