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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

推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食用菌产业发展,促进精准脱贫,破解农村基层食用菌技术人员短缺难题和食用菌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瓶颈,进一步激发食用菌实用人才开展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是指在食用菌生产经营一线,应用技能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群众认可度较高,为当地食用菌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做出突出贡献的食用菌栽培、加工、营销的经营能手,合作社牵头人,家庭农场、乡村企业等实体经济中具有专业技术才能的基层科技人才。

第三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重点推选在乡村和城镇从事食用菌菌种、原辅材料、机械设备研发生产,食用菌精深加工,以及食用菌休闲旅游、康养等新兴产业,兼具科技和经营技术的食用菌专业人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食用菌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助人为乐的情怀。并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创新意识强。善于学习食用菌新知识、新技术,围绕食用菌增效增收,因地制宜,大胆试验,开展先进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品种,探索和试验推广新技术。

2)生产技术水平高。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过硬的技能,是食用菌产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公认的实用人才,并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和传授能力。

3)生产经营效益好。本人从事食用菌菌种、原辅材料、机械设备研发生产,食用菌产品精深加工,以及食用菌休闲旅游、康养等新兴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4)示范带动辐射广。能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开展食用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积极为同行业小企业、合作社、农户送智解难,带领大家增效创收、共同致富成效明显。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第三章  推荐认定程序

第五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必须经2名具有资格的行业专家推荐,并经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认定委员会评议认定。

第六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认定委员会由食用菌产业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省级食用菌协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行业知名专家及媒体代表等组成。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被认定为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菌业乡村专家”的,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向社会公布名单,录入“菌业智库”专家名录,颁发专家证书。

2)同等条件下,具有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推选认定产业科技成果和奖项的优先权。

3)具有获得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派遣专家进行技术对接、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优先权。

4)具有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各类科研示范基地与科普基地建设的优先权。

5)具有参加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技术培训、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6)具有获得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决策咨询、科学普及、专题调研等专题项目支持的优先权。

第八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三农”政策法规,自觉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积极参加国家和当地食用菌管理部门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努力完成食用菌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食用菌科技普及。

3)热心向菇农和公众传授食用菌科学技术,指导和帮助菇农解决食用菌生产上的新品种、新技术、新难题,帮助解决品种改良、生产加工、病虫防治等技术问题,每年至少带动农户20名以上,在田间地头现场传授技术200人次以上。

4)完成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安排的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任务,开展食用菌科技咨询服务。

5)积极开拓市场,畅通销售渠道,帮助农民、合作社、企业得到合理的收入。

6)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食用菌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每年对“乡村菌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随机抽取进行考评,当年考评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乡村菌业专家”相关权利;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不再认定,并取消所有权利。

第十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乡村菌业专家”每年调整充实一次,对已取得认定并考评合格者,继续给予认定;对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的,按推选认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将定期了解“乡村菌业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听取他们对食用菌产业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将整合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乡村菌业专家”创业创新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有利于“乡村菌业专家”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建立“乡村菌业专家”微信平台、网站、工作手册、档案和信息库,对他们开展工作情况、新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业绩、履行职责和考评情况及时归档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