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more>
联系我们more>


分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4号楼1701 邮编:100043

电话:010-68666811\68669733

传真:010-68658322

邮箱:info@cefic.org.cn
三部门联合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2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附件: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2023年4月7日
附件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对防灾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