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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3-11-23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示范引领作用,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19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并被责令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形成了较大震慑。
奉法者强则国强。自然资源部通过公布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持续释放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保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的信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和借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案必查、涉刑必移,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一、北京市通州区潘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潘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组织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18.22亩土地(耕地17.28亩)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调查,4月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专家实地勘察和讨论后,出具了17.28亩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的耕地破坏程度论证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于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确认,已基本恢复评估地块农用地的种植条件。2021年1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是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挖砂取土,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管理和技术优势,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非法占用造成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惩戒。
二、辽宁省盘山县张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盘山县坝墙子镇某村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坑用于水产养殖。2021年3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改正和治理,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7.93万元。由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盘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损毁严重。同年4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5月盘山县公安局立案。2023年1月,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行政处罚未履行事项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执行局公告强制执行恢复土地。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互协作配合、步调一致,形成了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合力,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了“零容忍”,发挥出强大的震慑效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
三、吉林省汪清县阳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起,阳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淤泥砂石堆放在汪清县百草沟镇某村18.1亩耕地内,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2年2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对阳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汪清县保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并绘制勘测定界技术图,淤泥砂石堆放占用耕地18.1亩。2022年6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7月县公安局立案。经延边州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18.1亩耕地原有耕作层破坏程度为严重。同年12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三千元。目前现场淤泥砂石已清除,耕地恢复种植条件,汪清县自然资源局现场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保护耕地,人人有责。在耕地上堆放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污染、破坏,影响的不仅是耕地的健康,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面对耕地被非法占用、种植条件被污染、破坏的情况,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职尽责,协力同心,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守护好耕地保护红线。
四、浙江省慈溪市杨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杨某某、岑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镇76.31亩土地(永久基本农田68亩)倾倒堆放渣土。经宁波市耕地鉴定委员会鉴定,68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