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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4号楼1701 邮编:1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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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分会章程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工作细则 (代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食用菌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增强食用菌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食用菌企业(科研机构)间交流、合作,推动我国食用菌企业的健康发展,成立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由全国食用菌行业生产、加工、经销及流通领域的相关企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科研工作者以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知名学者等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搭建一个行业发展资源整合互补合作双赢的平台,并通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咨询指导等活动,发挥各类专家、企业家的才智,为政府相关部委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数据和信息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资源支持。

第四条 分会为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在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关注国内外食用菌生产、加工及经销领域的最新动态,对重大课题进行学术研究,为政府出台宏观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协调行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编辑出版食用菌行业相关报告,宣传推广食用菌理论、技术、模式、行业发展等。

(四)组织专家讲学,为企业建设出谋划策。

(五)参与农业部等政府部门的食用菌企业规划及相关指导。

(六)针对会员企业需求提供相关个性化服务。

(七)组织食用菌行业会展及培训活动,搭建行业交流合作平台。

(八)向有关部门提出食用菌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

第六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担任。

第八条 分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会长单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分会工作会议,秘书长受会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分会会议。

第十条 分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分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条件

(一)国内外业内企业法人、科研院校学术带头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投融资企业管理者等。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大成就和突出贡献。

(三)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成为会员的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

(二)秘书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实行自愿加入制,根据会员性质每年度适当收取会员费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会议、活动和研究项目。

(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取分会会刊、行业报告等相关资料,优先在分会会刊及分会官网上发表文章。

(五)根据分会推荐,参与相关政府部门产业课题、规划等项目。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关心分会的工作,维护分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推介分会。

(四)为分会争取课题及研究项目,会员企业的行业调研委托分会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