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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4-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
2013年,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被列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调研项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完成草案起草并两次审议,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来之不易。就法律的基本要义及法律实施的几个问题,谈点认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该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监管部门,衔接民法典,细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退出、丧失的规则及程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包括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财产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明确了扶持措施;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调整范围及应当坚持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基础和制度根基,国家为这种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历史沿革看,凡涉及所有制性质,使用集体所有制经济或集体经济概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过去使用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现在使用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概念。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及其组织形态一直延续,历经多次改革,内涵及组织形式不断调整完善。尽管学界对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但我国法律及政策性文件的表述和指向是清晰的,即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集体经济是一种产权形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这种产权形态,与传统民法上的“总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产权形态是有区别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调整范围。包括传统乡村地区的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还包括实行“村改居”后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镇化加速,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但与传统乡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特点,存在着地位不明确、体制不顺畅、法人地位不落实、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一审、二审时,这个问题备受关注,三审时采纳各方面意见,将“村改居”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乡村经济治理主体,是区别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类型,在法人设立、产权构成、成员身份、治理结构、分配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一是组织功能多重性。政治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是地域性集体财产的组织载体。经济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功能是从事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目标,进而实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所依托的经济基础。社会功能:承担或支持社区的公共服务(绝大多数地方“村社不分”,“集体成员”与“村民”重合)。
二是集体土地专属性。农村集体土地资源除国家征收征用等法定情形外,所有权不被转移,不可分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财产权行使主体,法人财产中可作为责任财产的仅限于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债务清偿及融资担保。其它经营性责任财产以出资额为限,不连带集体经济组织其它财产及成员个人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在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经营性资产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要求的,以上述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治理结构民主性。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的劳动合作为主的经济形态,有其治理上的特点: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实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多数票决;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公平与效率,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成员共同富裕;成员身份依法民主确定。
四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五是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制度设计中,狭义破产指破产清算,广义破产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