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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承包经营权人让渡土地经营权的本质是租赁关系
发布时间:2018-09-21
近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农村土地的相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整个民法典立法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此次民法典分编立法中的难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出让土地经营权。“出让”一词不是很确切。习惯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都是用在城镇建设用地上,即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农村经常用的概念是‘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用的也都是‘流转’。
但不管是“流转”,还是“出让”,都没有点出承包经营权人让渡土地经营权的本质。这在中国千百年来就是土地租赁关系,讲清楚这一条很重要,法律关系就可以搞得很清楚,可以免除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助于厘清当事双方的民事关系,也有助于厘清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把承包的土地给其他人耕作到底是什么性质,应当借物权编界定得清楚一些。
如果讲清楚土地经营权是租赁,就涉及承租人有多大权利的问题,承租人能不能把土地再转租给别人、承租人能不能把租来的土地抵押担保,这都是需要认真讨论的事。